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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2012年10月18日

南京市保安从业(培训)单位许可备案、保安员报名考试发证条件和程序

《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定依据

1、行政许可名称:《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

2、法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时限

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三、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件(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送达;

(一) 受理

1、受理窗口

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大厅(白下区洪公祠1号)

2、申报材料

(1)填写《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正反面印制);

(2)《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名称的,提供保安服务公司、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更名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住所的,提供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保安培训场所理论课教室、训练场地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5)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历、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服务范围的,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变更保安培训单位培训内容的,提供开展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及相应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的,提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审核

1、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条例》和《办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变更申请材料,审查设立保安服务(培训)单位变更申请、培训范围的合理性;

2、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条例》和《办法》对申请变更的保安服务(培训)单位师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

3、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写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注明日期;

5、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公安局领导签字,上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审定

由省公安厅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审核材料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作出是否许可变更的决定。

(四)制作行政许可文件

由省公安厅按照许可变更的项目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

(五)送达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说明:

1、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附有封面和目录,封面注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和申请许可事项,目录按照申请表注明提交材料顺序放置。申请人提交材料中涉及人员、设备、设施等数量较多的,应当制作清单。

2、鉴于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尚未开展,保安服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除提交现有职业资格、职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资格证明文件外,还需由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资格的书面承诺。